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谢士英与陶成富、孙开霞、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士英,陶成富,孙开霞,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61号原告:谢士英,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陶成富,男,汉族,住芜湖市。被告:孙开霞,女,汉族,住芜湖市。被告: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陶成富,董事长。被告: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叶显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士英诉被告陶成富、被告孙开霞、被告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士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士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