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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全部负担。审判员  吴合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