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全部负担。审判员 吴合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