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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闫纪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纪儿,弓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闫纪儿。被执行人弓红梅。申请执行人闫纪儿与被执行人弓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石执字第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借款16400元,执行费1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纪儿与被执行人弓红梅于2015年5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石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