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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诉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范荣华与李伟光、周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荣华,李伟光,周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诉保字第8号申请人范荣华,农民。被申请人李伟光,农民。被申请人周脉文,年籍不详。申请人范荣华诉被申请人李伟光、周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周脉文名下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魏壮自愿用其所有的苏C×××××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范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周脉文名下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案外人魏壮所有的苏C×××××号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