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恒兴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万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恒兴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万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武汉恒兴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金堂街45号。法定代表人:詹学智,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端红,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专,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万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涂家沟特1号1层1号。法定代表人:陈戈,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克笠,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冷水铺1号华乐山庄1栋5层1室。法定代表人:李婷婷,经理。原告武汉恒兴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万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金 勇人民陪审员 孙 圌人民陪审员 张俊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骆训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