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626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王冰,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立鹏,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6日、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云书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冰,被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立鹏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网络聊天相识,2004年7月6日结婚登记,2012年10月19日育有一子刘某甲。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对原告经常施以家庭暴力,不孝顺父母,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自原告生下儿子后,双方便开始分居,没有了正常的夫妻生活。照顾儿子的责任全部都由原告一人承担。被告不许原告带孩子回娘家,老人只能偷偷帮助原告照顾孩子,为此多次受到被告的谩骂与侮辱,甚至被告拿着棍子追到原告的父母家中、拿砖头砸原告父母车的恶性事件。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母子感情深厚,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孩子生活,且性格暴躁,有暴力倾向,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能和好。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前充分了解有深厚的感情,婚后感情好,不存在家庭暴力,孝敬父母,照顾原告,不存在大男子主义,有正常的夫妻生活,被告不存在原告陈述的问题,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网络聊天相识,2004年7月6日结婚登记,2012年10月19日育有一子刘某甲。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某自由恋爱相识,��记结婚时间较长,在共同生活中又生育一子,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应及时沟通、交流,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体贴照顾,给孩子一个温馨和睦完整的家庭。为了家庭的幸福,子女的健康成长,社会的稳定,因此不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超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