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雪与孙国旗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雪,孙国旗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女,1957年2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海超,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旗,男,1960年9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彭俊岭,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雪因与上诉人孙国旗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雪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超,孙国旗的委托代理人彭俊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雪、孙国旗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张雪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张雪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张雪、孙国旗双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孙国旗同意张雪撤回原审起诉,故张雪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张雪、孙国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丰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雪撤回原审起诉、撤回上诉;三、准许孙国旗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鉴定费15000元,共计16650元,由张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63元减半收取1831.5元,由张雪负担1650元,由孙国旗负担181.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青审判员 崔志刚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海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