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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相德与谢选文、黄石市力宣机电设备物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德,谢选文,黄石市力宣机电设备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李相德。委托代理人柏英瑞,黄石市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谢选文。被告黄石市力宣机电设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637号。法定代表人梁荷英,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相德诉被告谢选文、黄石市力宣机电设备物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6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黄石市力宣机电设备物资有限公司设备气锤松动,原告和同事在给气锤撞销子过程中原告的手指被夹伤了。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黄石市力宣机电设备物资有限公司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后虽经公安机关多次调解但均未果。被告谢选文是被告黄石市力宣机电设备物资有限公司的承包人,原告系受被告谢选文的邀请到被告黄石市力宣机电设备物资有限公司从事锻造工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1470.5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相德在被告黄石市力宣机电设备物资有限公司从事炉工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李相德每月按完成一定工作量从被告黄石市力宣机电设备物资有限公司领取计件工资,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现原告李相德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畴,故其应先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待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如双方对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相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克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