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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中民终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义平与被上诉人王平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中民终字第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义平,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常理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平,男,汉族,住蓬溪县红江镇。上诉人陈义平与被上诉人王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英县人民法院(2015)大英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大英县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5月5日向上诉人陈义平邮寄送达了书面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上诉人陈义平至今仍未交纳。对上诉人陈义平提起上诉而又逾期未预交上诉费的行为,本院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陈义平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 巍审 判 员 陶 延代理审判员 魏 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又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