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宋凤莲与李丽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凤莲,李丽萍,吕艳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第109号原告:宋凤莲,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李丽萍,女,汉族,教师。被告:吕艳华,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凤莲诉被告李丽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凤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君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金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