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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万伟与山东天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伟,山东天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22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万伟,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居民,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天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杜善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兵,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万伟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天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清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伟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案外人赵修霞受万伟雇佣期间,在山东天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建设方的厂房工地受伤,事实清楚。赵修霞主张权利的过程中,万伟为主债务人,山东天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是连带责任人。山东天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了赵修霞各种赔偿以及各种相关费用的同时,万伟书写了欠山东天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欠条。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万伟支付山东天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本息合法有据。万伟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万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