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胡开荣与胡倩、徐玲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开荣,徐玲敏,李亚辉,胡朝全,吴燕,胡玲玲,漯河金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胡开荣.被执行人徐玲敏。被执行人李亚辉。被执行人胡朝全。被执行人吴燕。被执行人胡玲玲。被执行人吴燕。被执行人漯河金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作出的(2013)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胡开荣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44号的被执行人与(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44号案件合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66号案中执行,故(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44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44号案件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66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4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