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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江苏鑫联基业工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江苏鑫联基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284号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称淮安市国土局)。法定代表人岳春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冰,淮安市国土局淮阴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钱增波,淮安市国土局淮阴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江苏鑫联基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梁建中,职务总经理。2015年2月11日,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向被申请人作出淮国土资淮阴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未经合法批准,于2014年3月占用淮阴区丁集镇潘谈村二组22393平方米土地建棉花仓库,其中一般耕地27.41亩,坑塘水面6.18亩,建筑面积为1237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237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44786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义务。2015年5月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在10日内履行义务,因其仍未履行,淮安市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2013年10月,丁集镇潘谈村委会与被申请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由潘谈村委会将本村二组35亩土地出让给被申请人兴办物流项目,土地出让价格45000元/亩。2013年11月,潘谈村委会按照32000元对转让土地的农户补偿后,取得土地并将土地交付给被申请人使用。本院认为,对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转让土地的农户、潘谈村委会与被申请人应属共同违法行为人,故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遗漏违法主体,不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淮国土资淮阴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包   文   斌审判员 孙亚峰审判员徐银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陆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