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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郝思聪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思聪,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519号原告郝思聪,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龙,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庆凯,陕西许小平律师���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大道*****号中登大厦**层。注册号610132100013687。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艳萍,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颖娟,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思聪与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思聪诉称,2014年8月11日,其与被告中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其购买被告中登公司开发的中登城市花园4层A区272号商用房屋一套,房屋总价为350290元。协议书签订后其支付了180290元房款,但被告中登公司就剩余房款一直未办理按揭贷款亦未在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故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商���房买卖协议》;2、由被告中登公司返还购房款180290元及利息5627元;3、由被告中登公司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中登公司公司至今未取得中登城市花园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思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19元(原告郝思聪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郝思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