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申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乐莉与杨正平及杨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乐莉,杨正平,杨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申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乐莉,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经常居住地六安市。委托代理人:周厚胜,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正平,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邹宏文、秦春,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杨国栋,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再审申请人张乐莉因与被申请人杨正平及杨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霍民二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乐莉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依据的“借条”是伪造的。被申请人与原审被告杨国栋系父子关系,借条上没有再审申请人签字,且离婚时有共同存款82万元已平均分割。2、再审申请人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未经质证。该协议明确有共同存款82万元、2万元债权和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原审法庭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杨正平提交意见称:1、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首先借条系杨国栋亲笔书写并不是伪造的,其次张乐莉一直没有申请对借条进行司法鉴定;2、原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且离婚协议系两原告约定对于债权人杨正平并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审被告杨国栋认为:借款属实,其已偿还部分借款。本院认为,首先张乐莉申请再审称原判决依据的“借条”是伪造的,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其次张乐莉称其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未经质证,经审查,原庭审笔录中已记明质证经过,因此张乐莉称《离婚协议书》未经质证亦没有证据。综上,张乐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乐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艾东审判员 丁庆武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