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二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虎与宋宝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虎,宋宝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赵虎。被告宋宝仓。原告赵虎诉被告宋宝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崔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