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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虎与宋宝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虎,宋宝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赵虎。被告宋宝仓。原告赵虎诉被告宋宝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崔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