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岳磊与美德维实伟克康茂(无锡)定量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磊,美德维实伟克康茂(无锡)定量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民终字第000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德维实伟克康茂(无锡)定量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加坡工业园锡坤路12号。法定代表人MOLLICAANTHONYPHILIP,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雪峰,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岳磊与被上诉人美德维实伟克康茂(无锡)定量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岳磊原系美德公司员工。2012年12月6日10时许,岳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诊断为双足部外伤,于2013年6月被认定为工伤。此后,岳磊曾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美德公司支付三个月工资、对违法解除合同进行赔偿,合计5100元。后经新区仲裁委调解,岳磊与美德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确认于2013年4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美德公司同意并确认于该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方提出”为由为岳磊办理退工手续。二、美德公司同意并确认于该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岳磊经济补偿5100元。三、岳磊撤回该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并放弃请求所主张的权利。四、该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劳动权利义务全部清结,再无其他争议。2013年6月8日,双方针对上述仲裁调解书签订协议1份,载明:一、美德公司与岳磊的劳动合同至2013年4月22日终止;二、美德公司收到岳磊归还的所有公司财物及文件资料后,除支付岳磊工资至2013年4月22日,另行支付给岳磊一次性经济补偿金5100元;三、美德公司于该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双方在劳动权利义务、经济赔偿方面再无任何纠葛。2013年6月9日,美德公司支付岳磊5100元。此后,岳磊再次向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美德公司支付后续医疗检查费15960元(798元/年×20年)、后续误工费40000元(2000元/年×20年)。新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对岳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岳磊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2013年11月21日,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岳磊的诉讼请求。此后,岳磊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4月16日,岳磊与美德公司经原审法院调解就工伤待遇赔偿一事达成调解协议:一、美德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前赔偿岳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30.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91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172元、鉴定费560元、检查费80元,共计72762.4元;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美德公司预交),由美德公司负担。此后,美德公司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2014年7月9日,岳磊向新区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美德公司支付其赔偿金1260000元。2014年9月15日,新区仲裁委裁决:对岳磊的请求不予支持。岳磊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庭审中,双方一致陈述岳磊是因为工作时有工人用手工压车撞到双脚而受伤。以上事实,有岳磊提供的锡新劳仲案字(2014)第731号仲裁裁决书,美德公司提供的(2013)新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2014)锡民终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协议、锡人社工伤认(2013)第223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锡劳工鉴(2013)014864号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2014)新民初字第0614号民事调解书、招商银行网上支付凭证,原审法院调取的仲裁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原审中,岳磊称其在美德公司工作期间发现公司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并多次邮件向公司提出安全风险建议,但公司未予采纳其建议、强令冒险作业,导致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而此次受伤影响了其活动能力,使其失去了驾驶能力和就业技能,可能在今后的生活中会聘用驾驶员,正是由于公司的行为导致其受伤,故美德公司应当赔偿其因此造成的损失1260000元,提供出院记录复印件、车辆理赔网上查询记录打印件、安全建议邮件打印件5份、美德公司美国总部电子签名回复邮件打印件、驾驶员工资收入网上查询打印件、照片打印件1组、驾驶证网上查询打印件、门诊病历予以证明。美德公司对于出院记录没有异议,但认为只能证明岳磊在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不能证明其伤情及影响活动的事实;认为车辆理赔查询、驾驶证查询只能证明岳磊有驾驶能力,但与本案无关;对于安全建议邮件、回复邮件不予认可,认为公司并未收到该些邮件;认为驾驶员收入打印件只是网上登记情况,没有法律依据;照片不能证明其公司工作环境恶劣;门诊病历真实性无异议,但公司并没有收到任何新的诊断资料。美德公司认为公司对于驾驶员如何操作是有制度规定的,设备也是安全的,且也对岳磊进行了培训,提供叉车驾驶员操作指南、岳磊培训记录予以证明。岳磊认可培训记录中的名字是其签署,但认为当时并没有进行培训,只是口头告知不能坐在搬运车上操作,签字的时候培训记录中没有任何内容,也没有任何人员进行培训;对于安全操作指南不予认可,没有行业权威、没有相关证明材料,其在公司看到该份材料就提出过异议,但公司置之不理并告知有异议可以提起诉讼,且该些证据与本案无关。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岳磊要求美德公司赔偿其损失1260000元,应当对于存在损失事实、美德公司存在过错行为、美德公司的过错行为与岳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证明。岳磊认为是因为美德公司提供的工作条件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其受伤,但仅提供了自行发送的邮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即使岳磊确实发送过该些邮件,也仅是其对于公司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的个人看法,无法作为证明公司工作环境存在隐患的证据,且根据双方的陈述来看,并无证据证明与岳磊同岗位的其他员工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情形。虽然双方对于岳磊遭受工伤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但亦认可是由于其他员工工作过程中对其碰撞形成的,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美德公司存在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劳动条件恶劣等情形,也即无法证明美德公司对于岳磊受伤存在过错或系因美德公司原因导致岳磊受伤。虽然岳磊受伤是事实,但美德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岳磊的各项工伤待遇,已经对岳磊因此次工伤所受到的损害承担了赔偿责任,岳磊要求美德公司另行赔偿126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岳磊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后,岳磊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误,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美德公司工作环境差、工作设备严重损坏、工作条件恶劣,在工作过程中其多次通过发送邮件向公司提出安全建议,但公司并未接受而导致其发生工伤,造成其双踝功能活动障碍。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及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强令冒险作业和工作条件恶劣造成劳动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无锡市驾驶员的工资水平3500元/月计算30年,赔偿其因推动驾驶技能、就业技能产生的损失。被上诉人美德公司答辩称,其公司的赔偿责任已经履行完毕;在岳磊提起的工伤保险待遇再审案件(已被驳回)中,岳磊主张后续医疗检查费和后续误工费依据的法律也是安全生产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故岳磊再次依据上述法律主张赔偿是没有依据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岳磊获得工伤赔偿后,是否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另行向美德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本院认为,结合工伤赔偿的基本原理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但是为避免劳动者的重复获赔,其仅能另行主张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差额部分的赔偿。理由如下:首先,工伤赔偿体现了社会福利性,不能完全体现出主观过错与责任承担的一致性。工伤赔偿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工伤事故而对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系无过错的侵权赔偿责任,即无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的都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体现了工伤赔偿的社会福利性质。对于工伤事故系用人单位在主观过错程度较深情形下造成的情形,工伤赔偿未能起到对用人单位的惩罚作用。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均系调整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过错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可见,在用人单位严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较之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除了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种责任充分体现了对用人单位主观过错程度较深情形下的惩罚,三种责任承担方式与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工伤赔偿结合适用,以更好的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对严重侵权行为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也体现了上述补充赔偿的思路,该法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可见,工伤保险的获赔并不排斥用人单位依法另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岳磊认为美德公司劳动条件恶劣、工作环境差而致其受伤,仅提供了自行制作的邮件,未能证明邮件已经发送,亦不能以其个人看法和建议认定美德公司工作环境存在隐患、劳动条件恶劣,而且岳磊承认受伤系其他员工工作过程中对其碰撞形成,并非美德公司劳动条件恶劣造成,更没有证据证明系因安全生产事故所致。因此,美德公司对岳磊所受伤害并不存在重大过错,故岳磊要求美德公司赔偿126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岳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 妍审 判 员 钱 菲代理审判员 陶志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楚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