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民二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霍邱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六安市神渔网具有限公司、马万良、陈国兰追偿权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六安市神渔网具有限公司,马万良,陈国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二初字第00622号原告: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负责人:吕保安,总经理。被告:安徽省六安市神渔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马万良,总经理。被告:马万良,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陈国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六安市神渔网具有限公司、马万良、陈国兰追偿权纠纷过程中,原告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1000万元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省六安市神渔网具有限公司、马万良、陈国兰价值1000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