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罗奉钦等诉荣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奉钦,陈德,喻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荣行初字第29号起诉人罗奉钦。起诉人陈德。起诉人喻文彬。本院收到罗奉钦、陈德、喻文彬的起诉状,请求判令荣县人民政府按2001年中办、国办11号文件,中办、国办2005年21号文件执行,补发1992—2002年拖欠全县4000多名九年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和补贴。起诉人罗奉钦、陈德、喻文彬起诉称,中办、国办2005年8月4日颁发的21号文件,国务院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给中西部地区九年义务教育教师的生活补助费150—300元,荣县执行的是150元,发至2008年12月,从2009年元月执行绩效工资后就把150元生活费非法取消了,并扣回已领部分的全部资金,这与文件精神不符合。国务院颁发的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待遇和一切享受与公务员同等,工资可比公务员略高一些,然而,在公务员自然死亡后抚恤金是本人基本工资的40个月,而教师只有20个月,这与教师法不符合。2014年退休公务员增补1540的门诊费,而退休教师没有,违反教师法规定,要求给退休教师补1540元的门诊费。据此,起诉人代表全县已签名的510余名在职和退休教师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请求的津贴和补贴待遇,系国家政策调整范围,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起诉讼的,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罗奉钦、陈德、喻文彬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 华审 判 员 黄野清人民陪审员 吴永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