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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刑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610王占魁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人:佟毅打字:校对:印出份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刑执字第610号罪犯王占魁,男,1955年7月11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籍贯山东省招远市,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以(2011)抚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占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5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对罪犯王占魁原犯罪的审判,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王占魁减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2015年2月11日经佳木斯监狱医院病残罪犯鉴定小组鉴定为: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险组、冠心病、2型糖尿病、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一贯表现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部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2015年2月11日经佳木斯监狱医院病残罪犯鉴定小组鉴定为: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险组、冠心病、2型糖尿病、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基本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不减:在服刑期间一般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也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和劳动,但尚未同时达到减刑四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占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日至2016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韶伟审判员  佟 毅审判员  周金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