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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春宇与被执行人马纪、赵玉霞、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宇,马纪,赵玉霞,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宇,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X。被执行人马纪,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X。被执行人赵玉霞,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X。被执行人辛伟,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宇与被执行人马纪、赵玉霞、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春宇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晓峰审 判 员  王念忠代理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