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安平县双振丝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双振丝网有限公司,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安平县双振丝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翠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亚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安执字第91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43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4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