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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振兴与闫峙嵋、邢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张振兴,建筑工人。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义江,邢台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峙嵋,农民工。被告邢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兴西大街39号。法定代表人杜运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春志、李申朝,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兴诉被告闫峙嵋、邢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兴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峙嵋、邢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2元,由原告张振兴负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晓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