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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魏静诉李春新、杨国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静,李春新,杨国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491号原告魏静,女,38岁。被告李春新,男,44岁。被告杨国元,男,6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静诉被告李春新、杨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静负担。审判员  赵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