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魏静诉李春新、杨国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静,李春新,杨国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491号原告魏静,女,38岁。被告李春新,男,44岁。被告杨国元,男,6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静诉被告李春新、杨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静负担。审判员 赵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