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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刘晓辉、代春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刘晓辉,代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平度市红旗路57-3号。负责人:刘智玉行长被执行人:刘晓辉,农民。被执行人:代春晓,女,197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古岘镇后李道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晓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鹏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友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