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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催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鹏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鹏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催字第00020号申请人重庆鹏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建筑工区院内3.12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1202-6。法定代表人陈绍林。申请人重庆鹏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080005394844836,出票金额为42万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4日,到期日为2015年5月4日,出票人为重庆集诚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招行南岸支行,收款人为重庆鹏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山东明仁福瑞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重庆鹏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延峰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