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健成与谢祖彬、余笑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健成,谢祖彬,余笑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吴健成,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谢祖彬,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余笑稳,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关于吴健成申请执行谢祖彬、余笑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谢祖彬应清偿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欠借款本金额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吴健成,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09元。被执行人余笑稳对谢祖彬的欠款及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到相关银信等部门查询,均未能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7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