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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胡光明与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明,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17号原告:胡光明。委托代理人:肖湘涛、张振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朝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徐,公司员工。被告: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66号东湖春树里。法定代表人:陈乐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明与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光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40元,减半收取3870元,由原告胡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冉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