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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248号原告郑某某,女。委托代理人XX,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盈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宋国群,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魏 珉审 判 员  吴林林人民陪审员  李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慧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