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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7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吕文胜与张永建、郑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胜,张永建,郑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城北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728-1号原告:吕文胜。被告:张永建。被告:郑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城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临沂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文胜与被告张永建、郑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城北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文胜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城北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以上二被告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文胜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城北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崔常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