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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3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良友与被执行人王秀芬、王燕瑜、庄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良友,王秀芬,王燕瑜,庄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600号申请执行人李良友。被执行人王秀芬。被执行人王燕瑜。被执行人庄剑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良友与被执行人王秀芬、王燕瑜、庄剑飞民间借贷纠纷(2014)晋民初字第29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89425.18元。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秀芬、王燕瑜、庄剑飞的土地、房产及银行存款,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良友到庭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杨国强执行员 许礼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