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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朱振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朱振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执行人:朱振均,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26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朱振均的银行存款3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朱振均的银行存款324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国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顺祥(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