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龙梅申请白那顺乌日吐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梅,白那顺乌日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016号申请人龙梅,3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申请人白那顺乌日吐,4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龙梅申请白那顺乌日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12月22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智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