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7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麻果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麻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7470号罪犯麻果,女,1969年出生,景颇族,缅甸国籍,文盲,原住缅甸雷基镇一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3)德刑初字第1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二月十二日以(2004)云高刑复字第15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2114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于二○○八年四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1276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刑满后驱逐出境;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一四年一月九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麻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麻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一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麻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麻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刑满后驱逐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