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城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金宗文、马道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金宗文,马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负责人许在敏,行长。被执行人金宗文。被执行人马道兰。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金宗文、马道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明,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立案执行,而金宗文早于2014年5月19日死亡,故本案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予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对金宗文、马道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