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侯军亮犯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林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军亮,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军亮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军亮、被害人张梓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侯军亮通过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张梓琳,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侯军亮自称是“林州市某市长”的司机,虚构该市长委托其低价处理三套住房,每套面积140㎡,价格12万元的事实,并询问张梓琳是否购买,张梓琳同意购买后,于2014年10月12日在内黄县交付给侯军亮人民币12万元购买其中一套住房,之后,侯军亮用骗取的部分款项购买了一辆白色北京现代瑞奕轿车及一块罗西尼手表(上述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移交本院),并以需要给该车上户为名,再次骗取张梓琳人民币1万元,之后,侯军亮还以请该市长吃饭讨要住房钥匙等名义多次骗取张梓琳人民币2千元。综上,侯军亮共骗取张梓琳人民币13.2万元。侯军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军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侯军亮供述、张梓琳陈述、证人侯永明、张军梅等人证言、刑事判决书、林州市公安局扣押、移送物品清单及照片、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军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3.2万元,数额巨大,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侯军亮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违法所得应予退赔,侯军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侯军亮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侯军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军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侯军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梓琳人民币十三万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高 洁审 判 员 王荣跃代理审判员 徐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颜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