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无为县德龙大酒店、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德龙大酒店,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54-1号原告: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叶明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福林,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为县德龙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负责人:谢同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斌,该单位职工。被告: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周树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伟伟,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无国用(2013)第0186号]。2015年5月28日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无国用(2013)第0186号]的查封。审判员 倪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