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劳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彦民与平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处、第三人卢军岭、牛留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劳初字第139号原告吴彦民与被告平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处、第三人卢军岭、牛留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禹乔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小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