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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劳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彦民与平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处、第三人卢军岭、牛留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劳初字第139号原告吴彦民与被告平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处、第三人卢军岭、牛留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禹乔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小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