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刘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白梅玲审判员肖峥人民陪审员安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