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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庞道才与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道才,李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庞道才,男,1952年7月23日生。被告李勇,男,1981年12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庞道才诉被告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道才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庞道才负担。审判员  蒋成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俸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