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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大伟与邹海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杨大伟,农民。被执行人邹海光,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大伟与被执行人邹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800元,执行费28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287元,给付申请人执行款4713元,余款21087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0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审 判 员  闫玉川助理审判员  戴英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宗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