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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法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九兰与李正志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王九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夏民重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正志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夏法执字第167号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廷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