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法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九兰与李正志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王九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夏民重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正志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夏法执字第167号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廷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