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国忠与武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忠,武传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37-1号原告李国忠,男,生于1984年6月2日,汉族,居民,现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武传亮,男,生于1979年3月31日,汉族,居民,现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忠与被告武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62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由案外人赵文娟以其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CY5**的车辆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案外人赵文娟为原告李国忠提供的担保财产: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CY5**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