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继涛与冉茂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涛,冉茂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089号原告李继涛,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永钗(原告李继涛之女),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苗族,居民(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冉茂双,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彭敬国,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继涛诉被告冉茂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鑫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继涛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继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继涛已预交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继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