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郑玉光与李俊永、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光,李俊永,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12号原告:郑玉光,男,195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杨奎,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学云。被告:李俊永,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吴道祥。被告: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朱世中,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哈九才,该公司员工。原告郑玉光诉被告李俊永、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玉光的委托代理人杨奎、李学云,被告李俊永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道祥、被告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哈九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玉光诉称:2014年5月31日下午4时许,李俊永驾驶收割机将前坡村村路上方的电线挂断,并将挂断后的电线拖到路边的草丛中。后韩桂芳到家中停电的郑玉光家询问是否停电,郑玉光到现场后碰到电线被电击倒,造成颅脑严重损伤。后郑玉光被送到太和县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俊永、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郑玉光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车费等合计1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俊永在庭审中辩称:我开收割机将郑玉光家的电线挂断、郑玉光被电击倒是事实,但郑玉光是在他人的提醒后主动故意触电的,其受到的伤害与我没有因果关系;该案应适用过错原则,不应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我无过错,过错在郑玉光本人,我不应该承担责任;郑玉光要求赔偿15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本案系低压触电,属一般侵权;该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在电表处,产权分明,我公司不是本案肇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郑玉光受到的损害与我公司无关,故我公司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郑玉光家的电线系被李俊永驾驶的收割机挂断(外力破坏),属过错方;郑玉光触电系其擅自施工接线所致,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应驳回郑玉光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下午4时许,李俊永驾驶收割机给韩桂芳家收麦时将郑玉光家的电线挂断,李俊永安排韩桂芳在电线挂断处看着,并将挂断后的电线拖到路边。后韩桂芳到郑玉光家询问被挂断电线是否是郑玉光家的,郑玉光到现场未听从她人(韩桂芳及其妻子邢井侠)提示因触摸电线被电击倒。后郑玉光被送到太和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中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住院治疗30天(2014年5月31日至2014年6月30日),花费医疗费69905元。后至太和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2天(2014年8月19日至2014年9月10日),花费医疗费34364.17元。郑玉光的人体损伤程度经太和县公安局鉴定为重伤二级。其伤残程度经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三个十级伤残;休息期为40周,护理期为40周,营养期为24周。为此,郑玉光诉讼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俊永、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郑玉光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车费等合计1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郑玉光申请对其因精神障碍和由此导致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郑玉光放弃了申请。另查明:郑玉光的家在路南侧,电线杆在路北侧,郑玉光家的电表安装在路北侧的电线杆上;郑玉光触电点在其电表至其家之间。郑玉光系农业户口。上述事实,有郑玉光提供的其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太和县公安局出具的(太)公(伤)鉴字(2014)43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郑玉光人身损伤的伤残程度及“三期评定”鉴定意见、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公安卷宗,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其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书,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俊永驾驶收割机将郑玉光家的电线挂断,但其安排她人看守后自行回家,未尽到妥善处理义务,对郑玉光的触电致伤后果存在过错。郑玉光触摸并受到电击的电线,是在其电力计量装置(电表)至其家之间,属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1千伏(KV)以下的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非高压电适用过错原则。故郑玉光要求李俊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6条规定,电力计量装置(电表)是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涉案线路的产权所有人,无维护管理义务,亦无过错,故郑玉光要求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李俊永辩称,郑玉光因电击受到伤害是其故意主动造成的,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郑玉光的损失有:医疗费104269.17元(69905.00元+34364.17元);误工费18642.40元(66.58元/天×40周×7天/周);护理费28439.60元(101.57元/天×40周×7天/周);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30元/天×52天);营养费3360元(20元/天×24周×7天/周);交通费260元(5元/天×52天);伤残赔偿金20228.64元(9916元/年×17年×12%);鉴定费1300元;精神抚慰金7200元(60000元×12%),以上合计185259.81元,扣除农合基金已支付的40116.01元,余款145143.80元。郑玉光没有电力施工资质,且未听从她人提示,触摸电线被电击倒致伤,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对其本人的损失予以分担,结合本案,按40%为宜。故郑玉光的合理损失为87086.28元(145143.80元×60%)。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李俊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玉光损失87086.28元。2、驳回原告郑玉光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李俊永负担1915.90元,原告郑玉光负担1384.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 磊审 判 员 苗文杰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巩羽辰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四)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十)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十一)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第五条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各种费用,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第六条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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