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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诉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陆小宏与方诗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小宏,方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诉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陆小宏,女,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系合肥华云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方诗强,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系皖J×××××号轿车车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小宏与被申请人方诗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方诗强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本案担保人担保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