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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三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厦门三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开发区(龙岩市兴林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66282993-4。法定代表人林尚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萍,女,汉族,1967年11月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上老村山美路35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71103706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三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顶许村张庄社42号,组织机构代码69304907-6。法定代表人刘梅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坤,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三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  建  锋代理审判员 卢  丰  华代理审判员 刘  瑞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丽平(代)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