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邱跃进与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跃进,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83号原告邱跃进,男,1959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中站区荆庵街。委托代理人王洪刚,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建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跃进诉被告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跃进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跃进撤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跃进负担。审 判 员 张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孙天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