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孙海波与孙海兵、郑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波,孙海兵,郑德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第01717号原告:孙海波。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海兵。被告:郑德容。本院受理原告孙海波与被告孙海兵、郑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