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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孙海波与孙海兵、郑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波,孙海兵,郑德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第01717号原告:孙海波。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海兵。被告:郑德容。本院受理原告孙海波与被告孙海兵、郑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