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61号原告栾某。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书波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人民陪审员 刘颖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