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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61号原告栾某。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书波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人民陪审员  刘颖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